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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韶关市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杨邦主
    2017-02-12 22:06:09   转载

     外商在韶关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设在韶关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三千万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拔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均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凡在韶关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企业,除上述情况外,均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免二减三”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二减三”后,可继续享受减征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生产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退还所得税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以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

      免征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免征地方所得税

      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减半征企业所得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在山区县(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先征后退所得税

      属我市掌握所得税增量部分,对独资、控股企业,分生产、非生产型、年限、行业,采取先征收后返还企业优惠办法,属租赁或兼并购买生产型企业,其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企业。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格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和原材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这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费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部门的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公司及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外商投资种养业的,对其在新开发的荒地、荒滩及水面上生产应税农业特产的项目,1—3年内予以免税;

      外商投资创办股份合作林场,可享受我市股份合作林场政策,给予林材经营权和加工权,并视其规模在我市的林材砍伐指标内行划单列;

      由我市负责勘察设计的外来投资企业中,外资占50%以上的新建项目,其报建费,市政工程建设配套费减免30%;

      对固定资产3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入托,上学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直系亲属在韶关市辖区内落户的,属非农业人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人口,免收入户手续费和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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